⒈ 登记并没收家产入官。
英register and confiscate;
⒈ 谓登记所有的财产,加以没收。
引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修传》:“太祖 破 鄴,籍没 审配 等家财物貲以万数。”
《北史·乐运传》:“运 少好学,涉猎经史。年十五而 江陵 灭,随例迁 长安。其亲属等多被籍没, 运 积年为人佣保,皆赎免之。”
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六:“于是 麻 氏或死或流,子孙有官者皆贬夺,籍没家财,不可胜纪。”
清 昭槤 《啸亭杂录·阿尔萨》:“然居官清介,籍没时,其家惟黄连数十斤,当票数纸而已。”
⒈ 旧时指登录财产或家口,以没收充公。
引《三国志·卷三〇·魏书·东夷传》:「季父牛加有二心,位居杀季父父子,籍没财物,遣使簿敛送官。」
唐·薛调《无双传》:「无双遭乱世籍没,而仙客之志,死而不夺。」
1、断头,至痛也;籍没,至惨也,而圣歎以无意得之,不亦异乎!
2、遗憾的是,那本神圣的书籍没有留存下来,只有。贵志祐介
3、籍没法是元代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,是指没收犯者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甚至包括犯者的妻孥和奴婢以充公。
4、这世间女人犯花痴,其实和国籍没有任何的关系。云檀
5、前朝虐政,凡缙绅籍没,波及妻孥,以致诗礼之家,多沦北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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