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重新讨论已做决定的事。
英reconsider;
⒈ 再议;对已做出决定的事重新讨论。
引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释死罪之不同》:“院司成招具题,法司復议,奏请已定,但令监候秋后处决。”
邹韬奋 《事业管理与职业修养》十:“再退一步说,在当时虽认错,虽已接受领导机构的决议,事后忽然发现自己并没错,还可以向负责人及领导机构提出理由,要求复议。”
⒈ 对已经决定的事再提出来讨论。
例如:「这个案子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,有必要再提出复议。」
1、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,即发生法律效力.
2、健全行政复议体制,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.
3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,做好行政复议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。
4、管理、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、应诉工作。
5、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.
6、在接到税务机关填发的交款书60日内申请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