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颁令之处很多。
⒉ 谓多家多户。
⒊ 多种。
⒈ 谓颁令之处很多。
引《左传·襄公三十年》:“﹝ 陈 ﹞政多门。”
杜预 注:“政不由一人。”
《左传·昭公十三年》:“晋 政多门。”
杜预 注:“政不出一家。”
《宋书·王玄谟传》:“时朝政多门, 玄谋 以严正不容,徙 青 冀 二州刺史。”
《南史·梁纪上》:“‘六贵’……‘八要’,及舍人 王咺之 等四十餘人,皆口擅王言,权行国宪。帝谓 张弘策 曰:‘政出多门,乱其阶矣。’”
五代 王仁裕 《开元天宝遗事》卷下:“明皇 召诸学士宴於便殿,因酒酣,顾 李白 曰:‘我朝与 天后 之朝何如?’ 白 曰:‘ 天后 朝政出多门,国由姦倖。’”
⒉ 谓多家多户。
引唐 杜甫 《后出塞》诗之五:“我本良家子,出师亦多门。”
唐 杜甫 《白马》诗:“丧乱死多门,呜呼泪如霰。”
⒊ 多种。
引元 王祯 《农书》卷二一:“惟工艺之多门,伟英丽乎创形。”
1、我国现有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,法出多门致使法律法规之间配套性差,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愈加困难。
2、法律不能朝令夕改,更不能法出多门。
3、完善法制的一大障碍就是“法出多门”、“法繁扰民”。
4、我国是成文法国家,罪与刑就规定在刑法里,如果法出多门,反而会造成很多麻烦。
5、因此,“部门立法”与“法出多门”情形突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