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,按刑律规定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。
英be shot down;
⒈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参见“格杀”。
引清 林则徐 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,驶近夷路,概行追击,倘敢逞兇拒捕,格杀勿论。”
《清史稿·宣统帝纪》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。”
鲁迅 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,这是无效的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。”
叶紫 《夜哨线》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!”
亦作“格杀弗论”、“格杀无论”。 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弗论。”
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 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
⒈ 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。
引《清史稿·卷二五·宣统本纪》:「傥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,格杀勿论。」
1、 前东德领导人埃贡克伦茨因对叛变者采取的格杀勿论政策而被定罪。
2、 统帅已下达阵前逃亡者、格杀勿论的命令。
3、 军队已被指示见人就开枪,格杀勿论。
4、 敌人早已下了格杀勿论的命令,但学生们还是要上街游行示威,抗议反动派的血腥镇压。
5、 演习视同战争,凡怠慢而严重貽误军情者,一律格杀勿论。
6、 对不肯解除武装的战俘,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