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,第四款修改为:“禁止溺婴、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。”。
2、溺婴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3、溺婴,一直是中国父母处理不愿抚育孩子的方式之一。
4、禁止溺婴、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.
5、禁止溺婴、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。
6、中国法律明确规定,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.
7、文章通过对溺婴行为的界定分析了溺婴的原因及产生的社会后果,并对如何抑制这种现象作了进一步的探讨。